金融稳定法立法提速:“治未病”与“治已病”如何更有效? 草案不仅明确了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的职责,还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尤其在处理金融风险时要加强反腐,协调监察、审计和司法。 在处理重大金融风险时,草案尤其强调了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救责任和采取市场化处置方法的原则。 草案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构建了一个协同体系。它与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形成了明确分工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