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哪国比中国的最高法院更关心知识产权”

多年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曾受到国际舆论的压力,但现在,中国社会的日常运转,已越来越认同和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范传贵

最高法院公布10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院法官释疑案例故事

“保护知识产权”早已不是令人生畏的法律术语,它正在时时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发生联系。多年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曾受到国际舆论的压力,但现在,中国社会的日常运转,已越来越认同和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从一件商品正宗与否,到一篇博客是否可以随意转载,到一张盗版软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再到公司员工私自拿走公司的客户名单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的困惑……

这种日常需求的内驱力,已化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立法进步。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30年来10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目了然地展示了中国近30年知识产权保护从无到有、不断提高的历史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相关负责人,亦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举例解释了种种创意性判决和产生的深远影响。

发生在1980年代初的第一例著作权诉案,“惊动了好多国家领导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老“著作权人”于晓白法官回忆。

海外舆论在这个案例公正判决后,称之为“中共建政以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笔墨官司’的先例”,“反映了中共确实想走法治之路”。

事实上,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司法进程,一度曾深受海外舆论关注,并成了反映中国法治进程的一扇窗户。

首例著作权审判惊动高层

这第一例著作权官司是判决于1984年的电影《十六号病房》著作权诉案。该电影是由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改编的,荣获了当年文化部的优秀故事片二等奖。编剧署名只有原作者乔雪竹,参与创作的编剧姜思慎没有署名,姜遂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

当时知识产权案件非常少,所以这个案子影响特别大。“受理此案的江苏高院也到最高法院请示,大家一起做了研究,最后调解结案。”于晓白法官回忆。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无法可依”。民法通则尚未颁布,仅有的一点参照是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这部条例直到1987年还作为机密文件向外国人保密。此案的审判长、当时江苏高级法院的法官刘天弼是按照民事法律的法理来审理此案的:既然有大量证据证明《十六号病房》是乔、姜二人共同创作,那么著作权理应为二人共同所有。

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往往会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摸石探路”。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各级法院开始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法院也以案件批复、研讨会的形式,研究如何在著作权保护和鼓励文学艺术创作交流方面取得平衡。

1990年底,“歌乐山烈士群雕案”在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束了这一长达9年的著作权纠纷。在叶毓山创作的“歌乐山群雕”中,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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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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