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和我们利益攸关】互联网络专条:平衡表达自由与私权保护之困

侵权法规定,互联网运营商也要为互联网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傅剑锋 赵凌 实习生 刘志杰 林春挺

侵权法规定,互联网运营商也要为互联网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有人认为这可能会使互联网运营商为了自保,导致过度审查,从而影响公民的表达自由。但也有人视之为对个人名誉权等私权的保护与进步。

若是报纸刊登的文章侵犯了他人权益,报刊亭是否也要负连带侵权责任?——这是用于描述侵权内容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关系的一个最简单的比喻。而现实,则远比它复杂得多。

现已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互联网专条”是第36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它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鼓励他们担负起传统媒体的“把关人”的部分角色——审查和评估其所属网站的信息。

在诸多的解读中,有学者对此条款给出了肯定评价,称赞其是“私权保护的进步”。但是,网络运营商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有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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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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