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减名”均免征契税

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图)

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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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实习生 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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