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摆摊需领证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举行论证会。《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南方网报道,7月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论证会。

在论证会上,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代表指出,管得过细、应该大力“瘦身”。来自基层的省人大代表更是直接指出,把管理责任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一方面基层组织无力完成,另一方面也管不好。

条例:摆摊需领证

专家:不现实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市公共安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马建文指出,《意见稿》中对于小摊贩设定的责任较重,法律责任共计14条,其中11条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只有3条针对监管执行主体,从设定权利、责任方面来讲,显然不是很平衡。

据省食安办不完全统计,广东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个,从业人员20多万人;各类摊贩30多万,从业人员60多万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牧表示,对于它们的管理,门槛不能太高,条件不能太苛刻,如何把食品生产安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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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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