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省管县”,县政自治才是治本策

只在省市县三者的职权关系上做文章,很难取得真正的成效。体制性的突破,是要把县政自治作为县政改革的目标

责任编辑:戴志勇

只在省市县三者的职权关系上做文章,很难取得真正的成效。体制性的突破,是要把县政自治作为县政改革的目标

从2月1日中央最新发布的“一号文件”来看,2009年,“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仍会推进,“省管县”还是县政改革的大方向。

然而,“强县扩权”在加强县级政府自主权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力滥用和公共利益被损害的风险,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大方向”,有必要再思考。

不要在“市管县”、“省管县”中打转了

许多省市正在进行的“强县扩权”等改革,主要包括财权和事权,是试图解决行政体制的层级、规模和权限问题,属于行政分权。

在财政上实行“省管县”。县财政直接对省负责,即在财政收支划分、专项拨款、预算资金调度、财政年终结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县财政和地级市本级财政一样都直接同省财政挂钩;另外,在财政分成方面,也有所改变。比如浙江就规定,县的地方财政收入的50%上交省里,县留50%,地级市的财政只能靠市本级财政解决。但有些地方,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在利益分配格局上不进行改变。

扩大县级政府的职权,把部分省市经济和社会管理权下放给县级政府。

如浙江省下放的权限主要分两类:一是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之外,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二是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也要放,具体操作中可以采取两种形式: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个案处理的办法;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办授权或同意。

河北省确定的扩大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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