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买假货算“恶意投诉”吗?打假的合法边界应厘清

对栽赃式打假行为,要坚决打击;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打假,不应支持;但对“恶意投诉”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毕竟,对社会危害更大的,是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如果为了“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实际上起到了纵容制假售假的效果,那就得不偿失了

(本文首发于2023年2月23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恺辰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两个区的市场监管局先后发文:严禁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进行投诉举报,提出对“恶意投诉”不予受理,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临近3·15,这一表态让“职业打假”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职业打假一直是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执法、司法机关对此也态度纠结。有的法官在判决中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也有法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被认定为普通消费者,甚至认为职业打假涉嫌敲诈勒索。

当然,买到假货后进行投诉乃至诉讼,获得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而究竟何为“恶意投诉”,则是需要严格界定的问题。

有些部门以投诉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界定,认为以牟利为目的投诉就是恶意的。法律赋予了假货受害者在损失得到赔偿之外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才让人们有动力去发现更多假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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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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