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请示新规:不得就事实认定提出

在中国的立法中,对于案件请示制度并无明文规定,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又由来已久,并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07年5月17日,来华访问的美国耶鲁大学百名师生中的一部分参观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视觉/图)

“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单独列举了这一条款。

根据规定,高级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的情形包括5类,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以及类似案件裁判规则明显不统一的等。

此次印发的文件,对最高法回应请示的时限也作出规定:至迟在受理请示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需要征求院外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限办结的,承办部门在报告分管领导后,及时通知提出请示的法院。

规定将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已固化为一种办案方式

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争议并不少,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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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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