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特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

控制特权比控制腐败在技术上更容易一些,因为后者漫无边际。而若是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既无特权也无腐败;遗憾的是那离我们还太遥远。

责任编辑:戴志勇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权和腐败总是连在一起。这种认识既不够准确,更不够深入。从观念上区分开两者,至少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比较客观地对比改革前后,更有历史感地看待迄今三十多年的得失。我耳闻目睹的最流行说法之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即使其他方面很差,至少有一点比现在好多了,那个时代没有腐败,现在则腐败得不得了。真是这样吗?

从社会科学比较研究的角度区分特权与腐败,其更重要的意义,是有助于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办法。

特权不公平,但更易于控制

讲反腐不能太哲学化,要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特权”英文是privilege,指正式的,要么是公开的、要么是有据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权力,以法律、政策或其他形式正式规定下来的。这种利益或权力是由特定的对象(个人或团体)所享有,其他的个人或团体无此待遇。

腐败则是指违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规定,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权力的行为。它们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质的。

举两个例子。针对公务员的反贪,香港是亚洲做得最有效的地方之一。从1993年春到现在,我在香港断断续续工作了三个阶段。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有一个清楚的界线:公务员及公立大学教员中,有一种人享受特权,他们在雇佣条例上被界定为“海外雇员”,指以英国人为主的白人,延伸到所有的非中国人。在该条例上被界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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