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员工售卖明星行程信息获刑:“普通人缺少隐私保护”的现实亦应予以改善丨快评

“明星抗伤害能力强,普通人则伤不起”的反差,“明星强势维权,普通人维权困难重重”的有失比例原则,都是此案给公众的鲜明印象。“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说法无疑有所夸大,但“普通人缺少隐私保护”的现实则更应予以改善。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一则“售卖明星行程信息”的案件引发关注。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查询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个人信息并对外售卖,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转卖团伙则获利56万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等人的上诉也遭法院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此案以刑罚之严厉引人瞩目,舆论场上不乏“转卖明星行程,我看刑”“动动手指,非常可铐”的声音。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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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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