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入库:可作参考理由,不作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有利于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实现司法公正。
在本次颁布的规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责任编辑:钱炜
2024年5月8日后,律师提交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作为辩护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
这是出自最高法近期颁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下称“规程”)的最新规定,该规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规程回应了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呼声,对入库案例的审查、检索、使用、调整等都做了细化规定。此外,规程还要求,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倘若新规能得到严格落实,总体上应该能产生较为正面的效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海平表示。
不过,关于指导性案例和入库案例在性质地位上如何区分、法官不按参考案例判决有何后果等问题,仍待实践给出回答。
回应两会呼声
2024年2月27日,酝酿已久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甫一上线,就备受关注。
早在2023年7月底,最高法就开始部署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5个月后,最高法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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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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