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治即大法官之治

大法官完全可以凭借司法审查的权力来判定联邦或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因为他们是宪法最终和最权威的解释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法治就是大法官的治理。这一事实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可以变成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邓科 郭力

奥巴马的运气不错,刚当上总统不到半年,就遇到了一个提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

这种提名的机会可遇不可求,因为大法官任期终身,除非在任的大法官去世、退休、辞职或被国会弹劾,否则总统没有机会给最高法院打上自己的印记。在大卫·苏特宣布退休后不到一个月,5月26日,奥巴马正式提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接任大法官。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与总统和国会分庭抗礼,三足鼎立。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最高法院固定为9名大法官。他们都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在审判案件时,都有同样权重的一票。

在很多人看来,美国的大法官意味着专业、客观、中立,没有党派性,几乎代表了正义本身。这从大法官和一般法官头衔上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一般的法官只是Judge(审判者),大法官是Justice,意为正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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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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