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缺陷婴儿的生命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针对类似案例的条款粗糙得可怕,几乎找不到明确维护患儿权利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史哲

两名先天发育不全、身体有缺陷的婴儿(一名在天津,一名在福建)出生后不久,他们的家庭均选择了放弃治疗。两个家庭的放弃引发了社会激辩。人们的争议点是,这究竟是一个人伦悲剧——谁都无权决定别人的生命,还是仅仅是因为制度问题——我们从来不曾想到,会遇到这样的现实困境。

◇ 正方:孩子只要降生到这个世界上,就已经是一个生命。无论健康与否,都享有生存权利。“斯巴达式的优生学”早已被证明为野蛮。我国刑法也规定“严禁弃婴”,中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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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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