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全面保守化了吗?

与政党政治相比,大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更注重民意的“大气候”。

责任编辑:刘小磊

【著译者言】

2010年6月,90岁高龄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文斯宣布退休,大法官席位出缺。依照宪法,递补人选应由总统奥巴马提名。提名宣布前,共和党参议员奥林·哈奇公开威胁说:“如果总统提名一位司法能动主义者,共和党将发起全力阻击!”有记者问哈奇:“您心目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者,是指动辄推翻国会立法的法官么?”哈奇想了想,笑着说:“那要看推翻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了。”

哈奇的话传开后,政界人士颇有恍若隔世之感。不少学者感慨说:“看来在当代共和党人心目中,司法能动主义的含义已经发生变化了。”所谓司法能动主义,其实是指法官以积极态度解释宪法,通过司法审查,推翻违宪法律。与之相对的概念,则是司法克制主义,即法官恪守本分,尊重国会,将重大政治争议交由立法解决。

20世纪50年代,种族论调在政坛仍然很有市场,自由派关于破除种族隔离的议程,根本无法在国会通过,也得不到总统支持,只好求助于司法机构。那一时期,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麾下的最高法院,将司法能动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大法官们以“举国共识”为依据,推翻了许多先例和立法,变相实现了废除种族隔离、维护刑事被告权利的目的。而在保守派心目中,这根本是“法官立法”,逾越权限,他们不仅要求弹劾沃伦,还从理论上对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了全面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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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方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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