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六)】政府与个人可以双赢——征地程序的司法性

如果可否征收、如何补偿基本仍是行政机关自己关门说了算,被征收人则会沦为被动挨宰的“羔羊”。这既不利于约束征地行为、保障私人权利,也降低了民众对征地的认同和接受度,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极易出现个人与政府双输的局面。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吴雪青

(向春/图)

如果可否征收、如何补偿基本仍是行政机关自己关门说了算,被征收人则会沦为被动挨宰的“羔羊”。这既不利于约束征地行为、保障私人权利,也降低了民众对征地的认同和接受度,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极易出现个人与政府双输的局面。

制约可能是力量的渊源,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种充满悖论的洞见。

——斯蒂芬·霍尔姆斯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F·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没有正当程序,公权的滥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一切权利都将因其不可操作性而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正当程序不仅对保障私人权利不可或缺,事实上也对提高政府行为的效率与可接受性大有裨益。“不是所有的请求都会如愿以偿,但耐心的听讼却苏暖胸膛”,这个古埃及著名的训诫即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点。

土地(及地上的房屋)不仅仅是财产,而且是私人的重大财产与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乃是直接剥夺私人房地产的行为,因此征收不仅当然应循序正当程序,且正当程序对其要求也更为严格——因为正当程序原则不仅普遍适用,而且还要根据所适用的具体事项的不同而变通。

当下土地征收引发的恶性事件已令国人审“美”疲劳,其重要根源正在于正当程序仍然缺席。2011年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尽管已有不少改进,但与理想仍相差甚远。限于篇幅,兹先从征地程序的司法性说起。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程序必须是“根据合理的法律原则,遵照诉讼和证据规则而实施的充分、公正的司法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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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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