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七)】准确定位司法权,妥善解决征地纠纷

改革和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一大任务和出路即在于将“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将补偿的确定权交还给法院;法院专司裁决,执行则交给行政机关;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决。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张庄

(向春/图)

出路在于将“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将补偿的确定权交还给法院;法院专司裁决,执行则交给行政机关;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决。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2年9月21日上午,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警在处理一起征地纠纷时,出于自卫开枪打死一王姓村民。调查发现,该事件肇因于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裁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迅速激化。

这一恶性事件令人既悲痛又惋惜。如果征地纠纷和冲突能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化解,类似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该事件再次说明,司法权在征地制度中的定位与作用亟待重新审视。

补偿纠纷应由法院而非行政机关确定

补偿无疑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补偿数额更是重中之重,未予补偿就实施征收的现象,在当下已极为鲜见。实践中,绝大多数征地矛盾和纠纷正是因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不服引发的(上述案件的起因即被征地人对补偿数额不满),由此而上访的数量也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主要即在于补偿争议未通过司法程序公正解决。

依据相关立法,无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城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都由行政机关确定;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进行审查,使诉讼隔靴搔痒。

因为即使被征收人的起诉被受理,即使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违法或滥用职权,法院秉公裁断后,也只能判决撤销,而无权根据事实依法直接确定补偿。

被征收人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原补偿决定被撤销,但仍还是由原行政机关再来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再次作出相似甚至更不利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又能怎样?只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容易堕入循环诉讼的困扰。

加之法院权威有限的现状,就不难理解为何当前征地补偿争议罕有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更愿去找党政机关,或不断上访。

中立裁断乃司法权最本质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特征与优势所在。而且司法过程更为规范、公正。再者,依法确定补偿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自然应归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在法律上,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虽然引发的原因与赔偿不同,但都具有填补损失的性质,为何不能由法院来确定?

更何况,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征地的当事人或受益方,如果既由其决定是否征收又由其确定怎样补偿,岂不是直接地违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这一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补偿纠纷应由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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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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