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L、L某、L姓男子 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

在一些法律人看来,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案子不该像现在这么火,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早有规定。这也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但字面上的进步还未走入现实:除了一些研究者,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这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它没有锋利的牙齿。一旦司法人员泄密了,媒体公开未成年人照片了,该受何种处罚?法律没有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苏永通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庭审照片,只出背影是常用的处理方式。 (东方IC/图)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南方周末记者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一位说,“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媒体从业者,很多人也是这次才恍然:哦,原来还有这么一条规定?

“如果是马英九的未成年子女犯法了,一样要给他打马赛克,遮住眼或脸。”

最近一周来,某位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案子,让一些法律人感到为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在评论这起案子时,他再怎么隐讳,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说的是谁。这种局面让他这个坚定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者“难以想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表示,这件事情确有不少问题值得讨论,但如果他再发表文章,怕案件引来更多的关注。

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这个案件不该像现在这么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早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连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绝于公众视野。

法律学者谢晖的愤怒也就不难理解。他强烈要求披露未成年嫌犯姓名的电视台向公众道歉,吁请律师起诉该电视台,这几天来他一直和持不同意见的网友们进行辩论。

谢晖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是七年前修改法律时最显著的进步。此前,对未成年嫌犯身份信息的保密只限于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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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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