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色,名单管理,自动监控 公职人员财产定性、核查、处置新思路

要求财产公示的呼声很高,回避、拖延绝非良策。采用法律、信息的手段,进行有效核查,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回应。只有让公职人员知晓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已被有效核查,才能震慑和规范他们获取、处置财产的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陈建宇

要求财产公示的呼声很高,回避、拖延绝非良策。采用法律、信息的手段,进行有效核查,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回应。

只有让公职人员知晓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已被有效核查,才能震慑和规范他们获取、处置财产的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职人员财产问题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和决策处理的难点。我认为: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重新界定公职人员的财产性质,设计有效而又可操作的核查手段,并清醒认识财产公示和核查的关系,从而在法律、民意、稳定队伍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公职人员财产处理的“软着落”。

将公职人员收入分为白、黑、灰色

目前,反腐的制度建设和具体措施,特别是财产公示的一个主要阻力是“腐败普遍论”。民间的所谓“挨个枪毙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戏谑,学术界的“反腐亡党”的危言,不断强化着决策和推行的难度。我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在法律、政策、理论和民意中都没有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合理的区分,把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归于了“腐败”。

建议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及其形成的财产分为白、黑、灰三色。白色为工资性收入及正常的知识性、服务性收入,投资、财产转让收入等。黑色为贪腐所得,即由权钱交易形成的收入。灰色为非权钱交易形成的,但又不在“正常范围”的收入,如逢年过节的“红包”、婚丧嫁娶的礼金等,主要源于民众对官员的敬畏或“免受侵犯”的动机。

“黑色”和“灰色”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是恶劣程度:涉及直接的权钱交易的官员和行贿者,其伦理已经堕落至底线,而“灰色”收入的双方至少还保存着起码的或形式上的尊严;其次是数额:黑色的一般比灰色的要大得多。再次是社会危害性:权钱交易的结果一定是公共利益的损害(如低价卖地、违规批官等),而灰色收入一般不导致公共利益的直接受损。

如果界定只有来自直接的权钱交易的收入才是贪腐所得,那么,由于权钱交易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少数人手里”,可推论真正有贪腐行为的公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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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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