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远见】监听在美国:隐私权与国家安全的博弈

闹得满城风雨的“棱镜”项目,折射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合理界限在哪里?实际上,美国是最早对情报监听行为单独立法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监听法律时都参照了美国的监听立法。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金幼文

6月14日,美国纽约的一名妇女手举写有“请不要监视我的电话,邮件和网络发帖”的字牌参加“占领华尔街”运动支持者组织的抗议活动,谴责美国国家安全局进行的电话和网络秘密监控项目。 (新华社/路透 /图)

目前,“棱镜门”事件依然沸沸扬扬。不少人很吃惊,似乎第一次知道美国政府对某类特定对象有监听。实际上,美国是最早对情报监听行为单独立法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监听法律时都参照了美国的监听立法。

1928年,美国人奥姆斯特德(Olmstead)起诉联邦政府,原因是联邦调查局在未获法院授权令状的前提下,在他住所外的电话线上安装窃听器,并依据监听到的信息作为证据指控他从事犯罪活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塔夫脱认为,FBI没有侵入奥氏的住所,也未对其进行人身约束,因此,FBI并未侵犯宪法第四修正案。

然而,这一判决引发了强烈质疑,布兰迪斯(Brandeis)发表了著名的反对意见:对第四修正案必须从立法精神去理解,不能拘泥于住宅、人身和文件等字面意思,宪法与当时技术水平相适应,具有局限性……政府针对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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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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