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于9月26日上午公开宣判,李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本文还原了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之间8个小时这一核心时间段内的过程,包括对于当事双方分别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尽可能接近事实。

责任编辑:曹筠武

2013年8月29日,开庭第二日,李某某母亲梦鸽行色匆匆走入法院。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的梦鸽一直坚称儿子无罪,请求法庭公开审理,甚至曾到公安部上访。 (CFP/图)

编者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定于2013年9月26日上午公开宣判。7个月以来,案件先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被持续曝光,后因被害人“特殊职业身份”争论升级,始终处于全民围观之中。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正因如此,南方周末延至宣判当日推出有关案情的报道。但出于维护各自权益的目的,当事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词或辩护词,并持续接受媒体采访、透露相关案情。

经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比对,当事双方均选择性发布信息对案件进行诠释,案件关注度逐次升级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迹。

回到案件事实,就显得尤其必要。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梦鸽、双方代理律师、夜半酒吧副总等重要当事人,并把受访人陈述,与被害人、被告人、酒吧领班等相关口供和证言进行比对,并与司法鉴定文书等客观证据交叉核实,还原了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之间8个小时这一核心时间段内的过程。

梳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夜半酒吧在案件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从招揽被告人(包括4个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介绍陪酒服务,到安排被害人随同李某某等离开酒吧,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每一关键节点上。而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进入公安与司法机关的视野。

我们将均衡叙述酒吧内外8小时里的案件过程,包括对于当事双方分别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尽可能接近事实。

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要厘清上述命题,其先决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 

2013年8月29日,第二日庭审结束,由于李某某是据传唯一拒绝认罪的被告人,其主辩律师陈枢在离开法院时,被媒体围住一度难以脱身。虽然法院不公开审理,但庭审的详细情况很快铺天盖地。这起案子,已无秘密可言。 (东方IC/图)

五名被告人均承认没有直接问杨女士是否“出台”,其中一名被告人向警方供述酒吧领班张伟曾“强烈暗示”:“(出不出台)要看你们本事”。

前往湖北大厦的车上,杨女士“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用脚乱踢”。在电话里李某某问张伟:“怎么回事,你跟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湖北大厦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杨女士抓着李某某的手,搁在李某某腹部处,李某某的右手有一次缓慢扬起,再缓慢落在杨女士手上。杨的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五名被告人均称在湖北大厦房间内给过杨女士共2000元钱。杨女士则称自行打车回家后发现钱包里多了三四百元。

李双江的司机曾收到一条短信,要求“速回电话,否则要走法律程序和媒体”。夜半酒吧副总丁文宇承认这是他所发,但他的本意是“息事宁人”而非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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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酒吧——“看你们的本事”

“李双江的儿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2013年2月19日晚,北京市海淀区东井派出所内,在一名证人陪同下,一位杨姓女士向警方报案。

除了内裤、棉球等物证之外,杨女士还向警方提供了两份医疗文书,作为她被强奸的证明。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案的立案标准相对宽松,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许旁证,警方便会立案。

人证、物证俱全,海淀警方当即受理了杨女士的控告,并于2月21日夜采取行动,将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内的5名嫌犯抓获,次日决定刑拘。

2月19日以证人身份陪同杨女士报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务员领班张光耀。但“张光耀”这个名字对应的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张伟”。

在这起案件中,张伟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绍杨女士与李某某认识的中间人,后来又成为指控李某某强奸的证人。

2月17日凌晨,别名为“晴晴”的夜半酒吧驻场兼职徐女士和别名为“子墨”的杨女士,被张伟叫到“天蝎座”包间陪几个“帅哥”,后者特别告知她们:“那些人挺有实力的。”

“挺有实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们。这次聚会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学大魏发起,为欢迎大魏15岁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电话后,李某某决定乘2月16日下午1点的飞机。因为担心受阻,他到了机场之后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要提前赶回北京。

当天夜里,李某某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风”。这场聚会的参与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与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学张某某之外,还有24岁的前酒店行李员王继、18岁的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斌,他们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这场聚会中仅有的两个成年人。

几个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会上与之结识的张伟,也全程参加了这场酒吧聚会。张伟后来否认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体身份,但有证据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个不一般的客人,并且察觉到他的一个特点——爱面子。

梦鸽保留的李某某手机短信显示,张伟在元旦前就开始给李某某频发短信,短信中直呼其名,中心内容是让其到夜半酒吧消费。在事发不到一个月前,张伟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名陪侍小姐,并提醒李别忘了给小姐小费,“到时候你多给她点吧,比别人给得多有面儿。”“好的,谢了伟哥。”李某某回信说。

梦鸽据此在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写道:“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光耀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酒吧的聚会持续了3个小时。包括两位陪侍小姐在内,9人共消费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和张伟赠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其间曾发生过一点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为喝酒时“耍赖”,被李某某赶出了包间。不过,李还是通过张伟给了晴晴300元小费。此外,因为砸了几个酒瓶,李某某额外给了包间服务员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单。但是,一直到聚会结束,子墨并没有按“规矩”得到300元小费。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说法,他们通过张伟与杨女士谈妥了一笔后续的生意:出台。

杨女士、张伟、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出台”一词均给出了准确的定义:(客人)把女孩从酒吧带走,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给女孩一定的费用。不过,张伟向警方作证称:他在那天夜里明确答复李某某,杨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认了张伟的说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继等人称,在酒吧已经与张伟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费1000元。李斌则说,张伟未明确答复杨女士是否出台,但却就此作出过强烈的暗示:“(杨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们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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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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