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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受理“文科歧视”案吗? | 法眼
从既有的司法实践看,“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指向的是特定个人,但也有指向非特定个人的情况。在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中,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将河南籍公民事实上全部纳入“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 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应当尽可能避免“未审先判”式的实体性审查;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前提下作出的实体性裁判,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
北大副教授右眼医疗官司后续: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对范晓蕾的具体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等待民事诉讼二审开庭期间,范晓蕾同样对熙仁医院及其原院长兼眼科主任张晓丽提出了刑事控告。 -
一起“非典型”涉黑案:曾因律师手机法庭被扣陷舆论漩涡
原审一审认定该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但公诉机关仍坚持以涉黑罪名指控,并且新增了罪名与犯罪事实。 重审庭审中除了发生律师手机被扣事件,还发生了多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开庭前审判长劝被告人认罪,4名被告人退庭后法庭持续进行长达20分钟的缺席审判等。 -
仍然难以认定的作弊:复旦学生诉母校案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姚兴思在判决生效后自动恢复了学籍,可以回校复学,然而2023年3月4日下午,上海医学院教务处又发来新的告知书,依旧“建议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审法院不认定姚兴思作弊行为的理由是,“既无再行审查被诉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晰之基础,亦无必要,更不宜对上诉人的行为直接作出判断”。 作弊行为是否真的难以认定?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到2022年,62次与作弊相关的判决中,仅9次直接认定学生作弊与否,其他判决大多是围绕程序问题展开的。 -
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又逆转:死缓,无罪,再死缓
2013年,北京一中院经重审,认为证据不足,改判常林锋无罪。《人民法院报》评论认为,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 重审二审的辩护词提出,常林锋有罪供述的情节,公安机关去核实相关证人、证据后发现大都与供述无法吻合。法院判决认定,常林锋供述的部分情节,与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性,但均不属于定罪量刑的事实,他供述先杀人后焚尸的基本犯罪事实得到了其他证据印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表示,类似此案这样,法院改判后再“改回”的情况很少见。 -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宣判: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律师孟粉看来,张国事后承认强制猥亵行为的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张国当庭翻供,不影响该犯罪事实的认定。 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师看来,王某文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 -
由最高法“丢卷”谈起——什么是“副卷”?该废除吗?
这两天,陕北千亿矿权案再起波澜。 2018年12月26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陕北千亿矿权案”的二审卷宗,已于2016年11月一次性丢失。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回应道:“相关报道和言论所称该案二审卷宗一次性丢失和卷宗被盗两年无下落,均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属于谣言。该案二审卷宗已于2018年9月26日归档,目前完整保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处。” -
以扩大大众参与促进司法正义
与过去相比,这看起来缩小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但实质上更符合以分权制衡促正义的目的。 -
“红顶商人”一审获罪,二审发回重审
3月21日,山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委托忻州中院于4月2日送达姜福祥家中。 -
【南瓜学堂】当事人对“听院士讲座睡觉”的一点思考
“92岁院士台上演讲 90后学生台下睡觉”这类新闻报道令作为当事人的我脊背发凉。相关报道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些事实,对90后学生作出了“道德审判”。个人以为,这种“未审先判”的做法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