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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保护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从完善法律开始
农村的乡规民约通常以男性为户主,以女性未来可能因为婚育而离开家庭的前提,制造女性权利的边缘化,造成了妇女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 在法律不完善的时候,村规民约很难被打破,法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只能让位于村民自治。蒋胜男建议,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
外嫁女土地权益:依法确认与群众认可间的冲突 | 法眼
农村社会面临的现状是,它往往离法律很远,而离宗法很近。农村的居住方式以父系血缘为连接纽带,以男娶女嫁为婚居方式,以男性财产继承为主轴,在这种文化熏陶下,村干部及村民往往将男娶女嫁视为天经地义。一旦采取多数决,对于解决外嫁女权益无益而有害。 只有当法律成为确认成员资格的唯一遵循时,传统的乡风习俗才能渐渐改变,乡村社会的文化与制度也会向法律靠拢,外嫁女的宿命才随之最终改变。 -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6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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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两头空”求解:自治与法治,边界如何划定?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平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 然而,长期以来,对成员身份的认定一直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没有规定对它的具体定义、形式,如何成立、运作、参与经济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起草工作最初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后来为加快立法进程,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在农业农村部工作基础上组织起草。 -
“钱在哪儿,爱就在哪儿”丨记者手记
李娜非常敏感地意识到,我是想问一些男女平等的问题,她的结论是:“在我们家,我觉得还是公平的。” 往往等到老人们真的成了动也动不了的“老老人”时,才会觉得亏欠了女儿。但此时,他们的财产早已分割完了,在家庭中也丧失了权威,已经没有了补偿女儿的能力。 -
为了城中村的女儿们:一个自发修订村规民约保障女性权益的样本
在更常见的表述里,这些女性被称为“外嫁女”。这个通常用于为她们的遭遇鸣不平的词汇,本身就带有偏见:只是拥有了一段婚姻关系,女儿怎么就被推出原生家庭,成了外人? (本文首发于2023年4月27日《南方周末》) -
“外嫁女”还是娘家村集体成员吗?只有确权才能根本解决丨快评
问题在于,村集体的成员不是固定的,会因为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迁入迁出等原因不断变动。新出生的、嫁出去的、入赘来的、娶进来的,甚至娶进来的又离婚嫁出去的,还有没有资格获得村民福利?一个村子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一个时间点上把所有的资源都按照当时的成员状况进行分配,那后来加入的成员怎么办?已经去世的成员,其经济利益应该被继承还是被收回?资源总量的有限性和成员资格的流动性之间,总是会发生冲突 (本文首发于2023年3月16日《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