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再修改:“贪官”外逃不归,可以缺席审判
针对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要来了!
责任编辑:钱昊平
被缺席审判,外逃“贪官”诉讼权利有无保障?
设立监察机关后,检察院还剩下多少侦查权?
“认罪认罚从宽”,是否意味着放纵犯罪?
时隔六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启动修法程序。
2018年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上会的草案共24条,主要聚焦三大问题:与监察法完成衔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制定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此前曾经历两次大修: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疑罪从无等理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等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常委会所作的草案说明,刑诉法前两次修改,属于对基本法律的“较大修改”,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次是“适当的修改补充”,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缺席审判:近亲属可上诉,罪犯归案可提异议
最受关注的当属缺席审判制度正式进入刑事领域。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已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唯有刑事诉讼空缺。
此次草案中,缺席审判作为特别程序,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按照草案规定,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中,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形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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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