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规征求意见:专款专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出行新业态的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出行新业态的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同时对于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分别设置了上限,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且上述用户资金均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

交通运输部官网

押金需“专款专用”,鼓励企业服务后再收费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伴随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业态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押金难退”、“预付金被挪用”等话题,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保证平台健康盈利水平的同时不侵害用户权益,避免资金存取等安全风险,也成为了“互联网+出行”行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大重点。

办法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而在押金使用方面,规定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在用户资金管理方面,办法继续强调了用户押金“专款专用”的重要性——“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依据办法中的表述,其中涉及到的存管银行、合作银行需符合具体条件,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也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

共享单车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价的10%

对于用户押金金额,办法明确:“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征求意见稿节选

此外,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办法同时提到,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在用户预付资金方面,办法强调,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用户押金、预付金应于当日退还

就备受用户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办法指出,“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当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若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运营企业则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办法同时提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

依据办法,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划转方式与押金相同,同时需要按照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留存相应数额的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规定为运营企业办理相应资金的转出,当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比例接近40%时,存管银行应当向运营企业进行预警,等于或低于40%时,除退还用户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

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办法提到,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运营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户资金存管报告,客观反映运营企业用户资金管理和利息计付情况。运营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经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认可的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况报告。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将被予以实施联合惩戒,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办法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施行日起按照本办法存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拟有效期三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梁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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