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把脉 | 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婚姻中的一方不能以“保护XXX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为由,侵犯另一方的婚姻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

(本文首发于2020年5月2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婚前检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ICphoto/图)

近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婚前检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婚检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但是,这一变化始终存在法律冲突。因为,另一部涉及婚育的法律母婴保健法自1994年10月27日通过伊始,至2017年11月4日修改,始终保留了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条的表述显然对婚检有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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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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