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难获赔,雇主责任难界定

南方周末以“性骚扰”和“精神损害赔偿”为关键词查询,共找到相关判例52 份。其中有3 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但都以撤案告终。只有5 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单位到底承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靳文静说,法律没有再进一步规定,“现在的规定像一个没有牙的老虎,(只是)吓人的。”

(本文首发于2020年6月25日《南方周末》)

发自:广东广州

责任编辑:何海宁

(农健/图)

“你确定是这个案由吗?”2020年6月15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立案大厅,负责立案的法官连问三遍,是否存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民事案件案由。

来立案的是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女工黄薇(化名),她要状告自己的上司、环卫站站长周某对她实施了4年的性骚扰。同时,她也将自己供职的环卫站列为共同被告,连带起诉。

陪同黄薇前来的律师丁雅清答复法官,“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新增的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官让丁雅清把这个听着有点陌生的案由写在一张白纸上,然后转身进了办公室。约五分钟后,法官回到立案大厅,在电脑上将案由从“一般人格权纠纷”手动变更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立案成功了。

“太顺利了。前后不到半小时就立上(案)了。”走出立案大厅的丁雅清告诉南方周末,这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由以来的广东省首案,在全国也不多见。在此之前,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等进行民事立案,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新增专门案由体现了法律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决心。然而,从过去一年半的司法实践来看,性骚扰受害者维权之路上的一些特殊障碍尚未彻底扫除。

针对黄薇遭遇的这种职场性骚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防范义务,但事发后单位如何担责仍不明晰。

长达四年的性骚扰

“谢谢大家给我支持,你们在,我放心多了。”立案这天,黄薇身穿一件淡黄色旧上衣,衬得面色有些暗淡。她个子不高,走路很慢,说话也轻,但对自己在做的事却显得很坚定。

2016年3月,黄薇与丈夫经老乡介绍,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不久后,黄薇收到了站长周某的微信好友请求。没有犹豫,黄薇点了通过,“毕竟是领导主动加的微信”。

据黄薇自述,此后她忍受了来自周某长达四年的性骚扰,以及由此产生的失眠、害怕、焦虑。

一开始,周某发来的只是普通问候。慢慢的,问候变成了“我想你”“我喜欢你”,以及多种带有性暗示的图片与小视频。这样的信息让黄薇不知所措,她战战兢兢地偶尔回复周某:“领导你也好。”

黄薇出生于湖南农村,未及成年便外出讨生活。在做环卫工之前,她在制鞋厂、毛衣厂等单位工作了二十多年,从未遇到职场性骚扰。

到了2016年4月中旬,有天夜里11点多,黄薇接到周某的电话。黄薇回忆,周某说他带着黄薇的丈夫陪领导喝酒,然后特地把她丈夫支走、送领导回家去了,“你现在到办公室来一趟吧,我想和你发生性关系。”黄薇受到惊吓,一时语塞,只能回复:“我不是那样的人。”电话挂断后,周某仍发微信:“你是不是看不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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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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