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官民共腐”何致溃败

与传统观念里老百姓爱戴清官不同,清官在社会上也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官员如果因为清廉而家贫,反而会被认为是没本事捞钱,“以迂腐诮之”。如果官员被派往没有油水的穷乡僻壤,不但自己垂头丧气,家人也如丧考妣,如果官员被委以肥差,则不仅家人神色飞扬,连左邻右舍也欢喜踊跃,争相巴结,希望能够分一杯羹。

责任编辑:陈斌

(小尘4x/图)

重典难治贪

在明朝中后期,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就是官僚集团和机构性腐败蔓延并侵蚀了整个社会,出现了“官民共腐”的奇观,带来了“究竟是腐败的官员造就了腐败的人民,还是腐败的人民造就了腐败的官员”这样一个政治学难题。

底层民众是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对贪官污吏的仇恨也最深,即使成为统治者本身,这种骨子里的仇恨依然根深蒂固,贫苦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深谙“官逼民反”的道理,为了打击腐败,甚至不惜在严刑峻法的基础上采取恐怖手段,抽筋扒皮、剜髌之类的残酷肉刑在《大诰》中不但司空见惯,因不甚严重的职务犯罪而被枭首、凌迟的官员也比比皆是,洪武十八年的“秦升受赃妄奏水灾案”案中,涉事者一百四十一人,一百四十人都被处死,用刑不可谓不严,杀戮不可谓不重。

后来虽因过于严酷而弃用《大诰》,但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依然要比《唐律》治罪要重,然而有明一朝,腐败如影随形,在明中后期随着国家财政吃紧,首开捐纳先河,开始卖官鬻爵之后,整体的结构性腐败也就自然发生,那些骇人的严刑峻法也就失去了大部分效力,毕竟连反腐的法律和刑罚本身都成为了腐败的一环。

例如,《大明律》中对“官吏受财”(受贿)的刑罚是,受贿一贯(枉法)就要杖七十,受贿十五贯就要杖一百,受贿八十贯就是死刑,死刑的门槛非常之低。最讽刺之处在于,能受一百杖者“几无生理”,大概率活不下来,而受贿的贪官挨完一百杖是生是死,却往往取决于是否有人行贿施杖者,使钱留下他的性命,或是使钱令他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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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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