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区业委会换不了届:“两个三分之二参与”何以成拦路虎?

为何民法典要增设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要达到“三分之二”这一规定?据称这是为了提高更多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的积极性。然而,在现实执行中,这一规定却可能成为无形门槛,对诸多业委会换届选举造成影响。

(本文首发于2023年5月1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最近,我所在小区业委会面临换届选举。根据本地住建局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园区(镇街)政府,在园区(镇街)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接受园区(镇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动员广大业主参与投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发动了多达数十名义工,挨家挨户上门向业主宣告相关事宜。令人遗憾的是,换届改选小组持续半个月的工作,动员了超过法定参与户数的业主投票,但由于约占小区产权总面积近10%的周边商铺业主,在通知到位、多次邀请的情况下未投一票,导致此次换届选举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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