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泳溺亡索赔被驳回,成年人自甘风险应是社会共识丨快评

近年来,发生人身损害意外,哪怕是自己的责任,也要甩锅给别人,要求赔偿,成为一种风气。一些地方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中也会为了“维稳”而和稀泥,让依法不该承担责任的被告负赔偿责任,甚至判决虽然被告不用承担法定责任,但仍需进行“人道主义补偿”

(本文首发于2023年6月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游“野泳”发生意外溺亡,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陈某与朋友相约到瑞安一条自然溪流游泳,不慎溺水身亡。陈某家属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及陈某下水处一家农家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6万多元。为什么还要告农家乐呢?原来这家农家乐有租赁竹筏、售卖泳衣等水上游乐项目,家属认为其没有对陈某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野泳”出事,农家乐有没有责任?判决书表明,当日陈某并没有到农家乐处消费。法院认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其出租的竹筏,并不及于整条溪流,陈某是自行从岸边下水,农家乐对其不负安全保障义务。至于镇政府、水利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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