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二审改判无罪:职业打假的合理边界在哪里?

职业打假人的四种类型揭示了他们在市场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性质和效果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即对于市场乱象的有效遏制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捍卫,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可能出现的“钓鱼打假”和敲诈勒索。

责任编辑:陈斌

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定位和社会效应,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近日东莞窦先生案,揭示了这一群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之间的微妙界限。

据上游新闻2024年2月3日报道,窦先生作为职业打假人,因揭露商家销售违禁食品而被捕入狱,历经两年多的司法较量,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其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而为其正名。这一判决不仅澄清了个案的正义,更是对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行使权利的重要肯定。

在窦先生案中,二审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进行了法律剖析,确认其购买行为虽具有牟利目的,但基于商家确有违法经营行为,窦先生以此为据索赔并无不当,且索赔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更重要的是,其在整个过程中并未采用非法手段胁迫商家,符合正当维权的原则。这一案例表明,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守护者,只要其行为遵循法律法规,即使带有商业动机,也不应被轻易贴上负面标签。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职业打假领域中出现的“碰瓷式维权”现象。换言之,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司法机构、公众、舆论对其不同的诉求以及造成的结果和影响,也当分类“鉴别”,进而对某些违法行为问责、对合乎法律的行为予以保护乃至褒奖。

在我看来,职业打假者大致可分为四类。

合法利用规则的职业打假者

其一,合法利用规则的职业打假者。窦先生案揭示了一类职业打假人的形象,他们往往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比如1997年,重庆某局执法官员叶光辞去公职,下海打假,经办过水货手机、劣质白酒、性病游医和假冒输液器等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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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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