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法不强人所难。”这句法谚蕴含的精神是,法律不应该强加给人过高的注意义务,法律不应强求任何人对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的一桩调解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据多个青岛官方社媒账号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章介绍,一名60岁女子刘某在路上边走边打电话,过程中突然掉头往回走,与后方行人王某相撞。造成刘某股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8845.16元。在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法官介绍这起案例时认为,监控记录证实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由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了结。相关单位将此作为普法案例在网上发布,却引发了网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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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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