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盗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建立机制防“家贼”

近年来曝光的这些警务人员知法犯法案件,无不是在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进行,甚至已经产生实际危害之后,才被当事人或是上级主管部门发现而东窗事发的。外界一方面会担忧“还有多少未爆弹”,另一方面也会质疑,相应的内部操作流程是否已经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制敌于未发”。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一起“民警盗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的新闻引发关注。媒体报道,福建一名90后民警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80元的价格售卖,9个月内导出近5000人的数据,包括近600条公民住宿信息,非法获利50000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显示,李某甲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责令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甲符合第五条第三款里“五十条以上”、与第七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款。不过,相较于近年来屡上热搜的“开盒”事件,本案令人关注的是涉事人的身份——人民警察。

事实上,近年来基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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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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