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在厦门试点,离走向全国还有多远?
我们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认识,不是条件是否成熟,而是观念能否接受的问题。
若未来过度负债的债务人都以能进入破产程序为荣,那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彻底“破产”。
通过总结地方经验和智慧,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一项成熟的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
责任编辑:张玥

厦门个人破产的试点,远不止是为一座城市立法,更是为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投石问路。视觉中国/图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称《厦门条例》)正式实施,这一天正好是第四个“厦门营商环境日”与第六个“厦门企业家日”。
地方个人破产立法,始于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深圳条例》)施行。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厦门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
与此同时,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拟纳入企业破产时,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的债务清理问题,旨在解决“企业破产,老板个人背债”这一困扰民营经济的痛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担任《厦门条例》起草组副组长兼秘书长。《厦门条例》的发展与创新体现在何处?国家层面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条件是否成熟?就相关话题,南方周末专访了徐阳光教授。

“保护”二字的制度温度
南方周末:《厦门条例》最直观的创新,是在名称中加入了“保护”二字。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徐阳光:《厦门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名字中增加“保护”二字的破产法规,这不仅是保护债务人,更是对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公平保护。
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严重过度负债的自然人提供债务救济,帮助其重新成为有生产力的社会成员。
《厦门条例》设置了“豁免财产”“剩余债务免除”的专门章节,力图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为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自由财产”,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给予其甚至是整个家庭“重新开始”的机会,最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
另一方面,通过公平偿债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并对优先或者劣后的债权类型做明确列举,实现债权人之间的有序平衡。
公平偿债原则,在《厦门条例》中表现为按比例分配原则,即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总体原则上,是同类债权,同等对待;不同债权,区别对待。
一方面,规定损害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报酬请求权、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税款等十种类型的债权,一般不得免除。
另一方面,明确列举了两个顺位的劣后债权:配偶、父母、子女对债务人享有的借款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有冲突。为此,条例作出了豁免财产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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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