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理念,能否照搬企业破产?丨法眼

个人破产的核心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可能快速地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促进债务人在经济上的新生,既是个人破产应该实现的目标,也是个人破产程序应该达到的标准。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视觉中国|供图)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视觉中国|供图)

2026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迎来实施5周年纪念。随着厦门相关改革的启动,我国个人破产试点正式进入双城并行的格局。

深圳和厦门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各有千秋,但大同小异。就程序设计来说,两地都在个人破产程序设计中构建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足鼎立的体系,追根溯源都是对企业破产法框架的沿袭。

我的困惑在于,个人破产能否照抄企业破产的制度设计?个人破产过分强调重整导向,到底是不是一条科学的道路?

企业破产,重整代表着先进方向

这里我们先说说企业破产的历史脉络。

就人类破产法史来说,不管对债务人予以严惩还是宽松对待,破产清算既是标配,也是基础。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商事主体日益丰富,企业取代个人成为商业社会的主力军。破产清算固然能够解决债权债务的集体清理问题,但无法保留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让商事主体存续成为破产法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

因此,从1880年代开始,破产法理念迭代并全面挺进拯救时代。在欧洲大陆,和解崛起并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先进破产制度的代表;中国在1935年制定的《破产法》就重点移植了和解程序,第一次与世界潮流接轨;而在美国,重整在铁路企业拯救实践中萌生并逐渐发展,并通过1898、1938和1978年历次改革,最终形成现行《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整制度。

过去五十多年间,以重整为核心的美国破产法一直被视为各国破产法改革的最佳示范,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破产法都在不约而同引入重整程序,重整几乎成为破产法“最佳实践”的代表。在国际范围内,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机构也在大力推进以重整为主的国际标准建设。2023年以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旧指标中的“办理破产”,亦把重整作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相比之下,和解的核心功能基本被重整吸收,和解程序逐渐衰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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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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