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罚没款先赔股民
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在财务造假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判处的罚金,应优先用于退赔投资者损失。
责任编辑:顾策
近年来,中国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行了显著强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 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案件,并探索数罪并罚,对“关键少数”及提供配合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全链条追责。
在新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取消了民事诉讼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赋予了中小投资者直接起诉的权利,并积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成为保护投资者诉讼权的重大进步。
这些为“零容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但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行政监管、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三大追责体系之间的衔接仍然面临现实挑战,影响了对造假行为的综合惩防效能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充分救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方燕认为,在实践中,从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线索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仍不够明确。民事索赔门槛降低,但投资者举证与执行获赔仍面临“起诉易、举证难”的困境,投资者维权周期漫长、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此外,即便造假者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其缴纳的罚金、罚款是上缴国库,与向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是两条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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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