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再调整,从“法”到“典”带来契机 | 法眼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构成。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形成后,法律部门增至8个。

在生态环境法部门出现之前,中国所有法律部门都已形成较大规模,不少部门由于吸纳了太多与本部门基本法律关联不大的法律,导致部门法间的归类重叠、交叉,界限模糊。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4年12月,游客在昆明海洪湿地公园观赏红嘴鸥。(视觉中国|供图)

2024年12月,游客在昆明海洪湿地公园观赏红嘴鸥。(视觉中国|供图)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

至此,中国的法律部门从7个调整为8个,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格局在确立25年来首次迎来重大调整。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个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日,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10件,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57件,民商法部门24件,行政法部门81件,经济法部门68件,社会法部门30件,生态环境法部门36件,刑法部门4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10件。

格局不能不变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在一定发展阶段上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

历史上,中国对“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的理论认识并非源于西方,而是来自苏联。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沿用古罗马以来公、私二分的学术传统,将法律体系划分成公法与私法两个部分。但是在苏联法学界看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人为的,并且是为了掩盖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容许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列宁在1920年代制定苏俄民法典时就曾经强调,不承认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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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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