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百亿住宅维修金:授权里的漏洞,被滥用的风险

有律师认为,直接授权原则与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均有抵触。对于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无权决定。

让金鑫担忧的是,一些业委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通过修改小区规约,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获得的维修资金授权额度定得很高。

在宋安成看来,上海真正能有效运作的业委会并不多,其对维修资金的监管基本属于“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何海宁

在社区基层管理里,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问题时常成为难点。视觉中国图

在社区基层管理中,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问题时常成为难点。视觉中国图

据2024年《中国物业管理》杂志一篇文章提到,上海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累计归集达九百多亿元。南方周末记者查询数份上海不同小区的审计报告发现,上海一个中型小区(500—1000户),首期维修资金多在500万元以上。

维修资金属于共有财产,业主个人无法动用。能动用维修资金的是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则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是用钱的,业委会是管钱的;用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上海某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如此概括两者关系。

与全国许多城市存在的维修资金“程序多”“动用难”状况不同,在上海,由于一条“特别原则”的存在,动用维修资金并不难。

按这条特别原则,在非紧急状态下,通过制定或修改小区规约,业委会、物业公司无须经业主同意,就可以直接使用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

特别原则的依据存疑,但类似做法已延续二十多年。近年来,有的业委会获得的维修资金授权额度越来越大,而真正能有效运作的业委会却不多。随着房屋渐渐老去越来越需要维修,有业内人士担心,滥用维修资金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上海曾经发生过的“外销房”事件将可能重演。

(相关报道详见南方周末《看住我们的房屋“养老金”:上海一小区的维修资金保卫战》)

“示范文本”里有争议

在上海,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通常会参考上海市房管局发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规约”)。维修资金如何用,要按规约操作。

最新的维修资金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1版示范文本”),是由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1月发布的。据该“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维修资金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2021版示范文本中有三个原则:一个“一般原则”和两个“特别原则”。

根据一般原则,如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要先由物业公司制定维修、更新、改造等方案,经相关业主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认为,该一般原则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于业主如何共同决定,民法典中亦有明文规定。

上海的维修资金实行“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动用维修资金时,要由相关业主分摊。关于维修资金如何分摊,2021版示范文本中这样写道:部分共用部分所需费用,由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全体共用部分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杨志伟认为,如此分摊符合民法典规定。“比如更换小区某一栋楼的电梯,只动用这一栋楼业主的维修资金,跟其他楼的业主没有关系,当然只能由这栋楼的业主表决,不能由全体业主表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早在2004年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住规”)中,就将“业主共用部分”区分为“部分业主共用部分”与“全体业主共用部分”。

2021版示范文本中的第二个原则,是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特别原则——紧急情况下,经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可以动用维修资金。此特别原则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一致。

而在紧急情况之外, 2021版示范文本中还有另外一条特别原则——直接授权金额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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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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