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落实法院独立审判,宪法是指南针

各级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拒绝任何形式的指示和批示的宪法义务;各级法院组成人员有拒绝出席任何旨在直接影响具体案件审理结果的外部联席会议的宪法义务;法院审判案件均应独立进行,不应事前与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等组织协商。

责任编辑:史哲 戴志勇 蔡军剑

郑小楼执笔的《法官腐败报告》近日发表,汇集了200个法官腐败案例的报告,包括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三盲院长”姚晓红等。几乎同时,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与学者、媒体人座谈,要求各级法院的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并要求推进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两则新闻,一问一答,意味深长。

各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克制法官腐败、改革司法体制、实践司法公正的艰巨课题。解决好这些难题的最重要前提,就是依照宪法,改善法院的独立审判。

过去人们通常强调,宪法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这当然是对的,但还远远不够。还应全面理解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并将其转化为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和指南。

这些规定主要指宪法第123条关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性质定位,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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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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