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10年原判

11月27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该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中院称,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资料图片: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母亲梦鸽(中)在宣判后走出法院大楼。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新华社记者 公磊/图)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27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该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审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对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认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审裁判。

北京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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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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