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解码】个人“证明”未必全面
任何一个例子都是与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们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看法,别人可以用一个不同的例子来证明与你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例子不能相互证伪、相互否定,不能说,你说的与我经历的不同,那就一定是造谣诽谤。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张雨
你说的与我经历的不同,那就一定是诽谤吗?
在说理中,“结论”(看法、主张)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称“证据”或“证明”。亚里士多德将证明分成二类,一类叫“非人为诉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谓的“实证”(hard evidence),如事实、证物、统计数字、个人经历、见证陈述、证词等等。另一种叫“人为诉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辞性的诉求,现今又指“推断与常识”(reason and commonsense)。个人经历是一种“事实证据”,那么它起到的是怎样的证明作用呢?这其实也是我们可以就他人经历、证词、口述史、见证陈述等事实证明提出的问题。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若要用自己的个人经历或转述别人的个人经历作为论据,应该事先考虑到这个经历能否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瓦特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