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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理念,能否照搬企业破产?丨法眼
个人破产的核心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可能快速地为债务人提供免责救济,促进债务人在经济上的新生,既是个人破产应该实现的目标,也是个人破产程序应该达到的标准。 -
个人破产在厦门试点,离走向全国还有多远?
我们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认识,不是条件是否成熟,而是观念能否接受的问题。 若未来过度负债的债务人都以能进入破产程序为荣,那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彻底“破产”。 通过总结地方经验和智慧,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一项成熟的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 -
856万失信者,能不能“重生”?
“从‘被执行人’进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入口过大的问题。” “有钱不还,归失信执行管;确实没钱,归破产管。” “目前清算的比例非常低,重整的偿债比例又太高,导致个人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发挥的作用非常小。” 金融监管规则不允许减免债务人的本金。若要争取银行这一最大债权人的认可,个人破产需要在全国层面立法。 -
负债人生,如何上岸?
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宏观环境导致部分行业盈利下滑、居民收入增长乏力,影响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此背景下,个人信贷风险的防控与化解尤为重要。然而“行业尚未建立起统一、规范、标准、有效的个人风险化解机制”,这也成为部分负债人在逃避心理的驱使下深陷化债骗局的背景之一。 “贷款只能解决一时,消费提高的前提还是收入水平的改善”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
“双赢”的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改革为何步履艰难?|两会金融界之声
试点初期,如果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能在未来5年内实现债务本金100%清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但2023年后部分金融机构态度有所转变。 有关金融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回收个人贷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因受制于有关规定及总行内控考核制度等因素,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 建议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及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 -
最严资产分类新政施行倒计时:银行不良资产将飙升?
《办法》将五级分类体系的适用范围从贷款扩展至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量表内外金融资产。这意味着中国大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迈向“全资产监管”时代。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短期来看,《办法》考验部分中小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资本补充压力加大。但对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从长期看,新规治下,风险分类等级更加客观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缩小了低估信用风险的操作空间,客观反映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真实信用风险,有利于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高质量发展。 -
古代与现代
我们只能在古代人的肩膀之上继续发展我们的了解与理解。我们一辈子应该非常感激他们,我们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所以我们是他们的”债务人”,我们该还给他们什么呢?因此我们有权利发展我们先祖优秀的观点。西欧直到上世纪才慢慢开始打开“人”这个概念,允许“女的”钻进去。如果孔子、孟子今天还在的话,他们会同意吗?我估计他们会。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30日《南方周末》) -
围堵反催收黑产“攻防战”
最近逃废债中介们换了个更顺口的名字——“反催收联盟”,以法务咨询为名义代理客户与机构进行债务交涉和维权,核心仍是向债务人传授减免息差、延期还款“技巧”,教唆、煽动债务人主动逃避债务,并借以牟利。 监管的原意是为符合条件者提供贷款优惠政策,而在反催收机构眼里,成了另一种默许“欠银行的钱可以少还甚至不还”。 深圳、福建、浙江等多地监管机构在提及“非法代理投诉”风险时,都不约而同谈到了闹访行为,即“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向金融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并以缠访闹访等手段施压达到目的”。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16日《南方周末》) -
快评 | “个人破产”深圳首次实践,让诚实的人生有重来一次的机会
个人破产,首先要保证债务人是“诚实”的,只有那些真正还不起债,被债务压垮的人,才能被宣布破产。一旦发现有人利用破产恶意逃债,不仅要恢复其债务,还要严惩 -
立法、建署,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管理署将承担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部分行政事务,减轻破产法官的负担。 《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债务人的限制,与失信被执行人相近,存在细微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