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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不能“和稀泥”丨法眼
这种司法策略内含的“权衡”逻辑,是对形式规则的明显“超越”,既不可能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和谐,甚至还有酿成冤错案件的现实风险。 -
平冤之路:“纵”与“枉”之争二十年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受访学者看来,回望过去20年,无论是因真凶出现、利用DNA 技术彻底洗清的冤案,还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疑案,抑或是徘徊在再审程序中的悬案,在这些个案中,权利保障愈发成为纠正错案、监督司法的民意共识。 张飚认为,发现并纠正冤错案的办案人员若得不到肯定,对他们自身是一种埋没,也难以激励后来者。他建议,建立案件监督激励机制,让办案人员在审查监督纠正冤错案中获得成就感。 -
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说司法赔偿
宋王朝给予冤错案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只是一种惯例,并未形成正式制度,补偿也未标准化,而且通常都是以“赐”、“存恤”的名义发给,以表示这是政府的“恩惠”。 -
减少冤错案件需要“精密司法”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关键证据“丢失”的现象比比皆是。“最令人震惊的是,这些证物的丢失没有任何人被追究责任,办案人员讲起这样的事情也是云淡风轻。” -
死刑复核程序不应设置期限
如果聂树斌现在还活着,与王书金一起出现在法庭上,会是怎样的情景?被判死刑两天后即枪决,他完全没有任何辩白的机会。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能起到防范冤错案件作用,有学者提出,应坚持不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