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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典型错案,更需制度托举 | 法眼
在“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典型错案的纠正中,不需要太多专业判断,也无需承担什么压力,只需顺应显而易见的事实。这种纠错,是常识胜利,不是制度胜利。 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建构起源头预防、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再审救济的全过程治理体系。 -
陈光中等:应推进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 | 法眼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虽然第12条、第51条和第200条的规定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与无罪推定原则尚存在一定差距。 应当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给予死刑复核案件控辩双方辩论空间,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论权。 -
刑诉法修改:需进一步消除“天然不平等”丨法眼
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不平等”,因此,加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才被认为是历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受“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格局,对“物”的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涉案财物处置实践存在诸如保管不规范、强制处分和先行处置扩大化、审前返还实体化、对物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足等突出问题。 -
也评“法官为母辩护案”:刑事分案亟待优化
刑事分案,在实践中可能成为办案机关单方掌控的“自留地”。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应对职权控制下的刑事分案进行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规制。 -
“远洋捕捞”为哪般?丨法眼
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的情况下,“远洋捕捞”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以及涉案财物追缴和财政返还制度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
“并案处理”应被精细化对待丨法眼
从整体上看,我国并案处理在缺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同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存在层级较低、规定过于笼统等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也不强,这就难免会影响到并案处理后当事人的权益、对程序的选择以及办案的质量和时长等。 应该让并案处理更侧重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对巨型案件需要合理拆分,对办案期限进行严格约束,并且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程序选择的空间。 (本文首发于2023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 -
困扰律师的又一难题: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受限丨法眼
在司法解释起草者看来,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涉及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 -
刑案中,应允许被害人律师更早介入丨法眼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因委托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身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时为辩护人,接受被害人委托时为诉讼代理人。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权利。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就能获得法律帮助。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9日《南方周末》) -
关于“唐雪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况通报
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
检方被告协商量刑,刑罚改革全面铺开
认罪认罚从宽,这项与美国“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但又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诉讼制度,在2018年10月正式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后在全国推行,但目前推进还不平衡。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一位检察系统人士举例称,类似犯罪嫌疑人报复社会、砍杀无辜幼儿这样的恶性案件,“他认罪认罚也不行,必须从严从快、坚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