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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之路:“纵”与“枉”之争二十年
在不少法律界人士和受访学者看来,回望过去20年,无论是因真凶出现、利用DNA 技术彻底洗清的冤案,还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疑案,抑或是徘徊在再审程序中的悬案,在这些个案中,权利保障愈发成为纠正错案、监督司法的民意共识。 张飚认为,发现并纠正冤错案的办案人员若得不到肯定,对他们自身是一种埋没,也难以激励后来者。他建议,建立案件监督激励机制,让办案人员在审查监督纠正冤错案中获得成就感。 -
不应孤立看待“程序外辩护”丨法眼
评价“程序外辩护”,既要直面刑事司法的难点与痛点,也要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区别对待,尤其要避免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以至于忽略大众源自“朴素正义观”的诉求。 “程序外辩护”也有其限度和边界,如不得捏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等等。 -
刑案“盲区”:为死者辩护
一审和二审中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应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查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主动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多出于纠正错案的目的,审理后宣告原案被告人无罪。 “真凶再现”型的错案平反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与刑诉法297条缺席审理程序有很大不同。 -
向警察行贿两百万元,莆田一政协委员被撤销资格
北京市纪委监委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工作人员表示,办案单位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和材料,张金龙行贿的事实已经司法程序确认。莆田市相关部门也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莆田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就此事启动核实调查。 -
“杜克大学曲棍球案”落下终章:疯狂的美式政治正确助长性侵诬告丨快评
为何“白人男性性侵黑人女性的指控”可以靠着原告的口头证言与检察官的一己之私就得以进入司法程序?如果说“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那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实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检察官绕开证据就进行了有罪推定。在这个过程中,三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就遭遇了粗暴践踏,陷入了实际意义上的“自证清白”陷阱。 -
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何以成为一个问题?丨快评
一个现实的执法问题是,老人过了一定年纪,哪怕违法犯罪也不会被拘留收监,这本身就会造成一种激励,你扶了老人后对方冤枉你撞了他,哪怕你事后用证据自证清白,诬告在司法实践上对老人来说也往往没有什么后果。还有一种司法观念,认为老人年老体弱,是“弱势群体”,与所谓的“强势群体”发生纠纷,会不管是非曲直,而倾向于让后者承担责任,这种偏袒会激发人性之恶,事实上受到系统性偏袒的群体才是真正的强势群体。 这些问题才是亟待解决的。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这些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系统性偏袒难辞其咎。 -
女子当庭毁灭证据:当让“扰乱法庭秩序罪”长出牙齿丨快评
考虑到当庭毁灭证据的行为有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泛滥的趋势,证据规则或应与时俱进地更新,当对当庭毁灭对方证据的行为有更明确且严厉的规定,不仅应该支持证据成立及对方主张成立,还可以直接判做出此种行为的当事人败诉。更进一步,对此种行为,可以考虑以妨害司法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直接入刑,以儆效尤,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
没有直接证据,能否认定性骚扰?丨法眼
2003年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就曾使用被告的品格证据。 在中国的性骚扰司法实践里,曾经有过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尝试。不过,在绝大多数性骚扰诉讼中,依然是要求原告提供充分和直接的证据,否则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 -
郴州3岁男童坠楼疑点重重,需警方进一步调查丨快评
根据现有公开的证据,无法认定是陈某将小宇推下楼的,但他在坠楼前曾遭到陈某殴打则有监控录像。这样的不幸事件,其实并不鲜见。这些不到10岁的孩子,为什么会对那么小的弟弟妹妹下狠手,可能各有原因。但按照现行法律,除了要求家长对其进行严格管教之外,司法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处罚则有严格规定。 -
一个“反杀者”的第四次机会 :检察院两次抗诉,省高院决定提审
同一起案件,检察院两次对有罪判决提起抗诉并不多见。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感觉到,近年来,司法系统思路有较为明显的改变,对涉及防卫的案件,在审查批捕与起诉环节提出更高的事实与证据要求。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不批捕187件,不起诉210件,而在2017年,这两个数字分别是48和54。 (本文首发于2021年7月22日《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