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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的案例,让我想起被家暴的过往
家暴和精神虐待,不仅仅是男对女,同样包括女对男。男对女的家暴可能更多表现为身体伤害,而女对男的家暴可能更多表现为精神伤害和情感勒索,当然亦有可能兼而有之。 -
婚前同居也可反家暴:“同居时间长短并非决定性因素”
此前的司法困境是同居暴力难以适用虐待罪,受害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 无论是离异同居,还是婚外非法同居,只要发生暴力行为,都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中的措施进行干预。 最高法明确,自残威胁也属于精神暴力。以死相逼是为了让对方内疚,以便继续控制对方。 -
家庭成员“扩容”:意在惩治家暴,无关财产分配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者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不论是牟林翰案还是马某某案,案例介绍中都提到双方有谈婚论嫁的准备。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国何:按照民法典,完成结婚登记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 而刑法认定重婚罪的一般情形,是某人结婚后,又和另一人以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 反家庭暴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已超出民法典所规定的范畴。如果刑法对虐待罪犯罪主体的解释不作出更新,就会出现对受害者保护不足。 -
家暴犯罪中,婚前同居伴侣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近5年来,有五百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2025年的不到60%,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占比扩大。 -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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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婚内强奸”案开庭:需求与自主的权衡问题
婚姻关系不否认妇女的性自主权,但同居义务是夫妻关系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所描述的那样,如果妻子试图剥夺丈夫的性权利,“她就是直接击中了婚姻的要害”。 -
弃夫潜逃后,她们该怎么办?
“市场使再婚、纳妾、重婚、私奔、同居、卖淫等选择成为可能,这些都是日常生活艰难所带来的特殊选择……通过选择上述任何途径,妇女都有可能把自己从迫在眉睫的贫困危险或无法忍受的关系中拯救出来。” -
玛丽与她的《老女孩》:为什么不老老实实生孩子?
来自另一半的“监视”和需求换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关注和需要,当你没有一双注视着自己的眼睛时,你要如何去找寻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当你的生活不再围绕一个同居者时,你要通过什么来确认存在的意义?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当以激励家庭责任感与忠诚为着眼点 | 快评
目前,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结合网友表达的各种意见,或可更进一步考虑,对婚姻或同居双方,不应该以经济强势弱势为考虑点,应该以有过错无过错为考虑点,以激励家庭责任感与忠诚,这才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正手。 -
最高法报告举例牟林翰案:婚前同居施暴须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