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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在厦门试点,离走向全国还有多远?
我们对个人破产立法的认识,不是条件是否成熟,而是观念能否接受的问题。 若未来过度负债的债务人都以能进入破产程序为荣,那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彻底“破产”。 通过总结地方经验和智慧,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一项成熟的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 -
专题
个人破产的制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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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个人破产,关乎人的生存权利
个人破产的核心,在于明确个人责任的界限,打破无限责任。 个人破产主要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走完全免债之路,重整程序在特定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金融机构”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机构,它是由人组成的,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个人破产是谁不愿意?可能是现有的金融追责制度不愿意。 民营经济促进法只是一部法律,不能期望它解决所有问题。然而,它成功地提出了这些问题,并将它们置于突出的位置,这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成就。 -
856万失信者,能不能“重生”?
“从‘被执行人’进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入口过大的问题。” “有钱不还,归失信执行管;确实没钱,归破产管。” “目前清算的比例非常低,重整的偿债比例又太高,导致个人破产制度在实施过程发挥的作用非常小。” 金融监管规则不允许减免债务人的本金。若要争取银行这一最大债权人的认可,个人破产需要在全国层面立法。 -
“双赢”的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改革为何步履艰难?|两会金融界之声
试点初期,如果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能在未来5年内实现债务本金100%清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但2023年后部分金融机构态度有所转变。 有关金融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回收个人贷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因受制于有关规定及总行内控考核制度等因素,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 建议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及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 -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启动:超前消费、猛加杠杆是通往破产之路
相当数量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引入自然人破产程序,同时立法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立法强调社会和行政方面,有些国家的立法更重视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如何更好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与责任转嫁,仍需法学界、司法机构等各方不断论证及实践。 -
关注个人破产、促进“人水和谐”:来自法律界的两会声音
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由相关部门牵头, 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对市场不能解决的,由政府兜底。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有针对性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压缩财政赤字、稳定物价、稳定百姓期待。 中豪律师集团董事局主席袁小彬:个人破产制度应主要考虑个人在当地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 -
立法、建署,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管理署将承担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部分行政事务,减轻破产法官的负担。 《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债务人的限制,与失信被执行人相近,存在细微区别。 -
快评|罗永浩“真还”4亿债务,值得点赞
对深陷债务泥潭的公司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是优选,个人破产制度也正在路上。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破产,能够收回的债权可能只有极少的比例,债权人可能会被拖垮。所以,还是应该鼓励有更多的罗永浩,努力赚钱还债。 -
“不能逃、不敢逃、不想逃”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如何“出炉”?
在此制度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摆脱债务、东山再起,市场退出机制也会更加健全。 2013年,深圳中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 为了防止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大量条文,从三个层面来避免逃废债: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