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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鸭为鹅”涉嫌犯罪,不容轻轻放下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方舟评论 3小时前
  • 北京海淀市监局:正对“鹅腿阿姨”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
    06-11 8评论
  • “鹅腿阿姨”卖鸭腿:促进规范经营,才是对小本生意的支持
    早在几年前“鹅腿阿姨”走红时,就有网友指出,她用的原材料极有可能是鸭腿,否则不赚钱;而购买的大学生讲究的是口味,可能不会追问这到底是鸭腿还是鹅腿,“爽就行了”。这可能是“鹅腿阿姨”认为大学生不介意的理由。
    自由谈 06-10 62评论
  • 火爆清北的“鹅腿阿姨”,卖的竟是鸭腿,你觉得该罚吗?
    第一争议 06-10 36评论
  • 清北学子争抢的网红摊主被曝鸭腿当鹅腿卖,此前已把“鹅腿阿姨”注册成商标
    06-10 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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