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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互联网平台企业承载更多的社会创新期待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创新应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管理有效呼应,在政府行为成本较大,而商业组织又具备优势的一些领域有所作为。 -
女子给同事投放不明物质:如投毒属实,应追究其刑责 | 快评
无论是天津案还是此次的恩施案,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都不是可以轻轻放过的。只要涉事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确实投放了危险物质,而且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话,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构成既遂犯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震慑那些公共场所的潜在犯罪者,保护公共安全。 -
开车碰瓷被判诈骗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应惩处丨快评
在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故意选择不刹车,撞上去,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妨碍了交通秩序,并且有造成更大交通事故的风险。这与交通法规规定的司机应谨慎驾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原则背道而驰。如果是故意为之,那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个适用“冷门”罪名的判例: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获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据公开信息,这是增设以来唯一的公开判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惩治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行为,但是中国刑法仅就行贿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没有涉及受贿行为。 -
“短跑名将张培萌因殴打岳母被行拘”:已成公共事件,有必要厘清真相 | 快评
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当时的虐待、故意伤害等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仍然在追诉期内。虽然虐待罪是自诉罪,但刑法同时也规定,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加之本案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如果任何一方报警,警方都有必要介入调查,查清事件原委,对施暴者加以处罚。 -
中国籍女子在新加坡被控罪:入乡应随法,别搞“舆论化妆师”那一套丨快评
法律作为明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如果一个人只需要遵守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当事女子的这次“文化输出”惨败而归也再次说明,唯有坚持法治原则、不和稀泥,才能让当事女子这种“舆论化妆师”(spin doctor)行为不再得逞,在类似公共事件中保障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
男子相亲后被诬强奸,五年方还清白:强加于己的巨大冤屈如何洗刷?丨快评
从公共利益出发,本案中的婚介所老板与当事女子也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如果本案的结果仅仅是一个邸某无罪而两人不受惩罚的话,那就无异于是对类似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行为的制度激励,造成“反正敲诈与诬告不成也不会承担责任”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遏制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置更多的潜在受害者于险境。 -
2022年中国漂绿榜
“漂绿”是指企业夸大自身环保行为,并误导消费者信以为真。南方周末自2009年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公共视野之后,已发布8期中国漂绿榜。今天,是榜单第9次与你相见。 (本文首发于2023年7月13日《南方周末》) -
唐慧被控寻衅滋事案开庭:当地曾成立77人专案组
检察院指控,唐慧伙同其兄唐世科采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律师为二人做无罪辩护。 -
网暴与网络批评的区别在哪里?丨法眼
网络批评一般出于善意,其目的往往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语境下,行为人往往是攻击、侮辱,肆意谩骂,宣泄忿恨等消极情绪,其主观显然是出于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