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诬告者反坐”, 是博弈论“一报还一报”最优策略的体现

明代的《大明律》,也对完全无中生有的诬告和虚实相间的诬告两种情况做出了区分,如果是完全无中生有的诬告,还要在相对应反坐罪基础上再加二等或三等

(本文首发于2021年9月23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一些人出于各种动机(私仇,出于嫉恨或让别人倒霉的阴暗心理等)去诬告别人,如果一个社会的诬告成本很低,那么诬告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古代中国人对此早有防范,形成了一整套让诬告者反坐其罪的法律制度。

最迟到秦律作为成文法的时代,便出现了“反其罪”的概念,在汉初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告律》中,表述为“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即如果诬告别人死罪的,诬告者会被处以脸上刺字判处为城旦、舂的劳役徒刑。如果是诬告死罪以外的其它罪,则对诬告者处以同态复仇所对应的刑罚。

《汉书·武帝纪》:“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要(腰)斩”,即汉武帝的女婿栾大,因为犯了诬告罪而被腰斩。《汉书·宣帝纪》中,汉宣帝下诏书规定:“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代尊老,老人也是受保护的群体,但哪怕你是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受尊重受保护,如果突破最基本的底线,即杀人和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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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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