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特赦之争的悖论

最重要的还在于对执行者权力的有效监督与限制,离开这一基本要件,至善也能蜕为至恶。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国庆60年实行特赦”的法理对错并无多大意义——除非它真的能被公正廉明地实施。

责任编辑:傅剑锋 赵蕾 实习生 卢丽涛

因熊振林事件,特赦之争烽烟四起,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的参与,使得这场争论更显出法理上的扑朔迷离。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仁宗)即皇帝位。大赦天下,以明年为洪熙元年。”这是《明史·仁宗本纪》中的记载——类似记载遍及二十六史。

一般而言,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但依然定罪),而大赦则是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罪犯的罪刑全部予以赦免的制度,它们是帝制国家政府中常用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显仁政。

1949年至今,历古以来的大赦制度在中国被实际取消,特赦制度则被写入宪法,但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院,都没有对何为特赦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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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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